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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契約成立方式之一,乃要約與承諾合致。下列何者非屬要約?
  • A 超商架上標定售價之麵包
  • B 土豆伯沿街叫賣好吃之燒土豆
  • C 投幣式販賣機中標示價格之飲品
  • D 水果攤販標示花蓮大西瓜一顆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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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賣家在進行交易前,如果只是單純發出聲音吸引注意力,而沒有具體列出商品規格與價格,或是他還保有『最後決定要不要賣給你』的權利時,這種行為與『把東西貼好價格放在架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下,只要你點頭,契約就必然直接成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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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民法》第 154 條。「要約」必須具備明確的締約意願。法律規定「貨物標定價額陳列者,視為要約」,因此 (A)、(C)、(D) 這種有明確商品與標價的陳列均屬之。而 (B) 沿街叫賣在法律性質上通常屬於「要約之引誘」,目的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並非一旦路人回應就立即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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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要約之引誘
📝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 區分意思表示是否具備受拘束之意思及契約成立之確定性。
比較維度 要約 (Offer) VS 要約之引誘 (Invitation to treat)
法律性質 具拘束力之意思表示 引誘他人要約之準備行為
內容確定性 具備契約必要之點 尚不確定,僅為初步接觸
典型實例 貨物標價陳列 (154Ⅱ) 沿街叫賣、價目表、廣告
法律效果 相對人承諾即契約成立 相對人回應僅屬新要約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表意人是否願意在對方同意時,即受該表示之法律拘束。
🧠 記憶技巧:標價陳列是要約,廣告叫賣是引誘;前者一諾即成立,後者還需你開口。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自動販賣機」或「架上標價商品」當作要約之引誘。記住民法第154條第2項『視為要約』的強制規定。
契約之成立 意思表示合致 懸賞廣告 承諾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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