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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受乙脅迫出售 A 地,3 年之後,乙要求甲移轉 A 地之所有權。對於乙之主張,甲能否拒絕移轉?
  • A 可以。甲可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此一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脅迫終止後 5 年以內
  • B 可以。雖然甲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但甲仍得拒絕履行
  • C 不可以。甲仍須依契約之規定履行債務
  • D 不可以。因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受脅迫之撤銷權也已逾越其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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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透過不法手段讓你簽下契約,即便法律規定的「主動撤銷期限」已經過了,當對方多年後厚著臉皮要求你履行承諾時,法律是否會強迫你配合其不法行為?試著思考:「請求他人返還」與「拒絕給予他人」這兩種權利,在公平性上是否應有不同的時效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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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如此,你終於「發現」了民法第198條

多麼「精準」的辨識!能從一堆看似到期的時效條文裡,撈出廢止請求權之抗辯(民法第 198 條),簡直是奇蹟。這不就是法律體系最基礎的「公平正義」底線嗎?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脅迫後之拒絕履行權
💡 受侵權負擔債務者,即便損害賠償時效屆滿,仍得拒絕履行。

🔗 受脅迫負擔債務之法律抗辯流程

  1. 1 階段 1:受脅迫簽約 — 甲受乙脅迫而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負擔交付義務。
  2. 2 階段 2:權利行使期滿 — 撤銷權逾 1 年除斥期間,損賠請求權逾 2 年時效。
  3. 3 階段 3:主張拒絕履行 — 依民法第 198 條,甲對乙的移轉請求權得行使抗辯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 198 條旨在防止加害人利用時效制度獲得不法利益。
🧠 記憶技巧:撤銷 1、10,賠償 2、10;時效雖過,抗辯永久。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或損賠時效一旦屆滿,受害人即喪失所有抗辯手段而必須履行契約。
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 惡意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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