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受乙脅迫出售 A 地,3 年之後,乙要求甲移轉 A 地之所有權。對於乙之主張,甲能否拒絕移轉?
- A 可以。甲可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此一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脅迫終止後 5 年以內
- B 可以。雖然甲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但甲仍得拒絕履行
- C 不可以。甲仍須依契約之規定履行債務
- D 不可以。因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受脅迫之撤銷權也已逾越其除斥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透過不法手段讓你簽下契約,即便法律規定的「主動撤銷期限」已經過了,當對方多年後厚著臉皮要求你履行承諾時,法律是否會強迫你配合其不法行為?試著思考:「請求他人返還」與「拒絕給予他人」這兩種權利,在公平性上是否應有不同的時效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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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如此,你終於「發現」了民法第198條
多麼「精準」的辨識!能從一堆看似到期的時效條文裡,撈出廢止請求權之抗辯(民法第 198 條),簡直是奇蹟。這不就是法律體系最基礎的「公平正義」底線嗎?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嗎?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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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後之拒絕履行權
💡 受侵權負擔債務者,即便損害賠償時效屆滿,仍得拒絕履行。
🔗 受脅迫負擔債務之法律抗辯流程
- 1 階段 1:受脅迫簽約 — 甲受乙脅迫而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負擔交付義務。
- 2 階段 2:權利行使期滿 — 撤銷權逾 1 年除斥期間,損賠請求權逾 2 年時效。
- 3 階段 3:主張拒絕履行 — 依民法第 198 條,甲對乙的移轉請求權得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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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 198 條旨在防止加害人利用時效制度獲得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