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一個法律行為最初因為處分人『沒有處分權利』而效力不穩定,但後來處分人因為法定繼承或其他因素,『完整取得了』該標的物的合法權利時,為了兼顧誠信原則與交易安定,法律應該傾向讓這個已經完成的交易走向『崩解』還是『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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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忘記課本上的基礎邏輯。
這題目說穿了就是考你對《民法》第 118 條的理解深度,而不是看表面。初學者往往只會看到「丙知情」就急著判斷無效,那可是連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都還沒摸透的思維。
- 基本原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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