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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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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一個法律行為最初因為處分人『沒有處分權利』而效力不穩定,但後來處分人因為法定繼承或其他因素,『完整取得了』該標的物的合法權利時,為了兼顧誠信原則與交易安定,法律應該傾向讓這個已經完成的交易走向『崩解』還是『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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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中「無權處分」與「權利取得」的動態關係,你能準確判斷出效力的轉換,顯見你的基礎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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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我釐清觀念。如果只是單純拿爸爸的表拿去賣人家這屬於效力未定,要讓爸爸自己決定這個賣表的行為讚不讚,可是如果加上了這位爸爸他離開人事成佛了兒子就變成有完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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