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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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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一個法律行為最初因為處分人『沒有處分權利』而效力不穩定,但後來處分人因為法定繼承或其他因素,『完整取得了』該標的物的合法權利時,為了兼顧誠信原則與交易安定,法律應該傾向讓這個已經完成的交易走向『崩解』還是『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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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忘記課本上的基礎邏輯。

這題目說穿了就是考你對《民法》第 118 條的理解深度,而不是看表面。初學者往往只會看到「丙知情」就急著判斷無效,那可是連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都還沒摸透的思維。

  1. 基本原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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