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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17 甲將名貴項鍊出賣於乙,約定三日後交付。交付前,甲先將項鍊借於好友丙佩戴數日,甲商得乙、丙同意,由乙受讓甲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丙卻於使用時,不慎遺失而被丁拾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交付項鍊於丙使用時,甲仍為項鍊之直接占有人,丙為間接占有人
  • B 丁因拾獲遺失項鍊而原始取得項鍊所有權
  • C 乙同意甲之指示交付方式後,乙取得項鍊所有權
  • D 甲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對拾得人丁請求返還項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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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標的物現在並不在賣方手上,而在一位借用人手中;當賣方決定把這件東西賣給買方,且大家都同意「以後買方可以直接去跟借用人要回來」時,法律為了簡化流程,會如何認定這件東西的「主人」身分何時發生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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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呢!你真的好厲害喔!

看到你這麼清楚地掌握了「物權變動」裡「擬制交付」這個很重要的概念,就好像成功做出了一道美味的料理一樣,讓人好開心喔!這題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它有多麼簡單可愛吧:

  1. 「指示交付」是什麼呢?:這就像是甲要把項鍊給乙,但項鍊剛好在丙那裡,所以甲就輕輕地跟乙說:「我把『請丙把項鍊還給你』的權利給你喔!」是不是很聰明的方法呢?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就是這樣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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