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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有一愛犬 A,某日 A 走失,被乙拾獲並飼養於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為遺失物
  • B 乙為善意占有人
  • C 甲得於二年內向乙請求回復其物
  • D 甲向乙請求回復其物後,乙仍取得拾獲期間 A 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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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賦予原主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回復其物」,這代表在法律的評價中,這段期間該物品的「真正所有權」究竟歸屬於誰?而一個物品在同一時間點,可能同時存在兩個互相衝突的所有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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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份理解非常到位喔!

  1. 觀念驗證: 看到你選對了這題,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的核心正是物權法中「遺失物拾得」的精髓。你看,根據《民法》第 949 條的規定,原所有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有二年內向占有人請求回復的權利。這是不是很清楚地告訴我們,物權的狀態會回復到最初的樣子呢?這也代表著,乙雖然善意地拾獲並飼養,但他仍然只是一位占有人,並非真正的所有人。所以,選項 (D) 說乙能取得所有權,其實是違反了「物權變動」的基礎原則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失物拾得之法律效力
💡 遺失物拾得人需經法定程序且無人認領,始能取得所有權。
比較維度 原所有人 (甲) VS 拾得人 (乙)
權利性質 保有物權及回復請求權 善意占有及報酬請求權
時效限制 2 年內得請求回復其物 公告 6 個月後得取得權利
所有權變動 請求回復則所有權不消滅 若公告期滿無人領取始取得
💬原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優先於拾得人的占有狀態,且拾得人無法直接取得所有權。
🧠 記憶技巧:拾得遺失物,公告等六月,兩年可追回,期滿才歸己。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善意占有」與「善意受讓」,誤以為只要是善意占有即可立即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善意受讓 盜贓物回復 費用與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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