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有一愛犬 A,某日 A 走失,被乙拾獲並飼養於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為遺失物
- B 乙為善意占有人
- C 甲得於二年內向乙請求回復其物
- D 甲向乙請求回復其物後,乙仍取得拾獲期間 A 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賦予原主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回復其物」,這代表在法律的評價中,這段期間該物品的「真正所有權」究竟歸屬於誰?而一個物品在同一時間點,可能同時存在兩個互相衝突的所有權人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解析
同學你好,這題涉及《民法》物權編中關於「遺失物」的法律關係。你選擇 (C) 表示你可能對於物上請求權的時效有所誤解。
- 迷思破解 (針對選項 C):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遺失物拾得之法律效力
💡 遺失物拾得人需經法定程序且無人認領,始能取得所有權。
| 比較維度 | 原所有人 (甲) | VS | 拾得人 (乙) |
|---|---|---|---|
| 權利性質 | 保有物權及回復請求權 | — | 善意占有及報酬請求權 |
| 時效限制 | 2 年內得請求回復其物 | — | 公告 6 個月後得取得權利 |
| 所有權變動 | 請求回復則所有權不消滅 | — | 若公告期滿無人領取始取得 |
💬原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優先於拾得人的占有狀態,且拾得人無法直接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