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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有一愛犬 A,某日 A 走失,被乙拾獲並飼養於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為遺失物
  • B 乙為善意占有人
  • C 甲得於二年內向乙請求回復其物
  • D 甲向乙請求回復其物後,乙仍取得拾獲期間 A 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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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賦予原主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回復其物」,這代表在法律的評價中,這段期間該物品的「真正所有權」究竟歸屬於誰?而一個物品在同一時間點,可能同時存在兩個互相衝突的所有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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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同學你好,這題涉及《民法》物權編中關於「遺失物」的法律關係。你選擇 (C) 表示你可能對於物上請求權的時效有所誤解。

  1. 迷思破解 (針對選項 C)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失物拾得之法律效力
💡 遺失物拾得人需經法定程序且無人認領,始能取得所有權。
比較維度 原所有人 (甲) VS 拾得人 (乙)
權利性質 保有物權及回復請求權 善意占有及報酬請求權
時效限制 2 年內得請求回復其物 公告 6 個月後得取得權利
所有權變動 請求回復則所有權不消滅 若公告期滿無人領取始取得
💬原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優先於拾得人的占有狀態,且拾得人無法直接取得所有權。
🧠 記憶技巧:拾得遺失物,公告等六月,兩年可追回,期滿才歸己。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善意占有」與「善意受讓」,誤以為只要是善意占有即可立即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善意受讓 盜贓物回復 費用與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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