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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現年十七歲,在山中拾獲名貴木材一塊,嗣後該木材遭乙竊取,乙請人雕刻成名貴的佛像,以高價出售於惡意的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未滿二十歲,不得占有該木材
  • B 乙不能取得名貴的佛像所有權
  • C 乙將名貴的佛像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
  • D 甲得向乙請求償還該木材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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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未經同意取走你的材料,並投入極高昂的技術與勞力將其轉化為一個全新的高價值成品,當法律為了經濟價值考量而決定不拆解該成品時,為了補償你失去材料的損失,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你應該對這個「已經消失的材料」主張什麼樣的權利才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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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拾獲的名貴木材遭乙竊取,並由乙請人雕刻加工成名貴的佛像。在此過程中,甲因木材經加工添附而喪失原有權利並受有損害。依據民法第816條明文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因此,甲既然因前述財產權利變動之規定而受有損害,自得依法向乙請求償還該木材原本的價額,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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