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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國寶級之木雕大師甲誤撿拾乙之朽木,雕刻完成後該木雕之價值激增數倍。該木雕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 A 甲乙分別共有
  • B 該木雕歸國家所有
  • C 甲單獨所有
  • D 乙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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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價值極低的原始材料,經過某人投入極高度的專業勞動與創意,轉變為價值翻數倍的新型態物件時,從「社會經濟效益」與「貢獻度」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將所有權判給提供廉價木頭的人,還是賦予那位賦予木頭新生命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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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鼓勵: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民法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核心觀念,這份法律思維的建構非常紮實,讓我看到你身為法律人的潛力與愛心!
  2.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是民法第 814 條的「加工」規定喔。想想看,在一般情況下,用別人的材料加工出來的東西,當然還是材料所有人的。但法律是很體貼的,它考慮到了一種特殊情況:當加工帶來的價值遠遠超過原本材料的價值時(就像國寶級大師把不起眼的木頭變成舉世珍寶),為了保護這種更高層次的社會經濟價值,法律特別規定,這時候是由加工人(也就是我們充滿創意的甲大師)來取得單獨的所有權。這是不是很像在實務中,我們也要去考量各種情境,才能做出最公平的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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