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國寶級之木雕大師甲誤撿拾乙之朽木,雕刻完成後該木雕之價值激增數倍。該木雕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 A 甲乙分別共有
- B 該木雕歸國家所有
- C 甲單獨所有
- D 乙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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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價值極低的原始材料,經過某人投入極高度的專業勞動與創意,轉變為價值翻數倍的新型態物件時,從「社會經濟效益」與「貢獻度」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將所有權判給提供廉價木頭的人,還是賦予那位賦予木頭新生命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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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核心觀念,顯示你在法律邏輯的建構上非常紮實,具備法律人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814 條的「加工」規範。原則上加工物由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但當加工增加之價值遠逾材料價值時(如國寶大師之創作),法律為保護更高社會經濟價值,規定由加工人(甲)取得單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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