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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但因材料之價值顯逾加工所增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 B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 C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物
  • D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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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勞力加工」與另一個人的「原始材料」結合在一起時,法律在保護『物的所有權』與『鼓勵勞力創造』之間會如何取捨?通常情況下,是材料比較重要,還是加工行為比較重要?如果法律要為了獎勵創造而更動所有權的歸屬,那這個加工所產生的價值,必須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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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閃耀的肯定: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添附」制度中主從關係的掌握。你能識破法律原則與例外的倒置,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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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添附制度
💡 規範動產與他物結合或加工後,物權歸屬之法律強制規定。
比較維度 動產附合/混合 VS 加工
歸屬原則 各所有人比例共有 歸屬於材料所有人
例外情形 有主物者歸主物人 增值顯逾材料歸加工人
法律依據 民法第812、813條 民法第814條
💬附合重在共有或主從權利,加工則優先保護原物權人。
🧠 記憶技巧:附合不動產歸地主,動產混合按比例,加工增值顯逾才歸己。
⚠️ 常見陷阱:最常考加工所有權歸屬的『原則』與『例外』反轉,法律優先保護材料所有人而非勞動力。
不當得利補償 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分 共有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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