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但因材料之價值顯逾加工所增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 B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 C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物
- D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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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必須在「物品原本的主人」與「投入勞力的加工者」之間決定成品歸誰時,基於保護既有財產權的立場,通常會優先保障哪一方?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價值產生劇烈變化),法律才會為了促進經濟效用而改為支持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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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察的是《民法》關於添附(加工、附合、混合)的規定。選項 (A) 錯誤的原因在於《民法》第 814 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材料所有人;只有當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才例外歸加工人所有。選項 (A) 將「原則」與「例外」顛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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