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但因材料之價值顯逾加工所增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 B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 C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物
- D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勞力加工」與另一個人的「原始材料」結合在一起時,法律在保護『物的所有權』與『鼓勵勞力創造』之間會如何取捨?通常情況下,是材料比較重要,還是加工行為比較重要?如果法律要為了獎勵創造而更動所有權的歸屬,那這個加工所產生的價值,必須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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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添附制度
💡 規範動產與他物結合或加工後,物權歸屬之法律強制規定。
| 比較維度 | 動產附合/混合 | VS | 加工 |
|---|---|---|---|
| 歸屬原則 | 各所有人比例共有 | — | 歸屬於材料所有人 |
| 例外情形 | 有主物者歸主物人 | — | 增值顯逾材料歸加工人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812、813條 | — | 民法第814條 |
💬附合重在共有或主從權利,加工則優先保護原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