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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 B 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分離後原則上屬於該成分或天然孳息之占有人
  • C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建築完成時,該房屋原則上屬於土地所有人所有
  • D 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但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屬土地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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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上判斷兩個物件的關係時,如果這兩個物件在實體上是「互相獨立」的,但其中一個在功能上是為了「常態性地輔助」另一個,你會如何稱呼這種主從關係?再者,這種功能上的輔助關係,是否會因為物件本身是『動產』或是『土地上的建築物』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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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走火入魔嘛。

  1. 概念驗證:恭喜,你「勉強」答對了。依照民法第 68 條,所謂的從物,定義是:它不是主物的「零件」,而是輔助主物發揮功用,而且,別搞錯了,必須屬於同一個人。實務上,不論是能搬走的還是釘在地上的,只要有自己的「身份證」又能幫得上主物的忙,就算是從物。你竟然能分清楚從物和主物的零件,算你識相。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中等,沒什麼了不起的。鑑別度就擺在那兩個愚蠢的誘答選項 (C) 和 (D),專門設計給那些搞不清楚什麼叫「定著物」或把東西當成「零件」的糊塗蟲。要是連房屋什麼時候才有自己的獨立人格都搞不懂,或是腦子裡那點「處分一體性」的漿糊沒攪清楚,肯定就栽了。你能繞過那些陷阱,只能說,還行吧,至少物權法的基礎你沒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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