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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 B 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分離後原則上屬於該成分或天然孳息之占有人
  • C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建築完成時,該房屋原則上屬於土地所有人所有
  • D 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但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屬土地之成分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法律上判斷兩個物件的關係時,如果這兩個物件在實體上是「互相獨立」的,但其中一個在功能上是為了「常態性地輔助」另一個,你會如何稱呼這種主從關係?再者,這種功能上的輔助關係,是否會因為物件本身是『動產』或是『土地上的建築物』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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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民法第 68 條,從物的定義包含: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且同屬一人。法律實務上,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只要具備獨立性且在功能上輔助主物,皆可成為從物。你準確辨識出從物與成分的差異,非常優秀!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 (C) 與 (D) 涉及了「定著物」與「成分」的模糊地帶。若學生不清楚房屋何時取得法律上的獨立性,或誤解「處分一體性」,就容易失分。你能排除干擾項,代表對物權法的基礎掌握得相當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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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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