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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
  • B 屋頂平台為主物大樓建築之從物
  • C 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 D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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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物品要被法律認定為另一物品的『從物』,它在物理結構上應該是主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是必須具備『獨立的經濟形體』?若兩者在構造上完全結合、無法分離,該物件在法律上會被視為獨立的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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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從物的定義。根據《民法》第 68 條,從物必須具備「獨立性」。屋頂平台在構造與法律性質上,屬於大樓建築的「構成部分」(成分),與主建物不具備物理上的獨立性,因此不符合從物的要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成分(構成部分)」與「從物」。許多考生容易將物理上相連的附屬構造物誤認為從物,你能正確辨析,代表對物權客體的獨立性要求有很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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