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2 有關權利客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未經乙的同意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該樹木為乙土地上之部分
- B 甲飼養一頭母牛,後來該母牛生下一頭小牛,小牛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
- C 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之貨櫃屋,仍為定著物,性質上為不動產
- D 主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從物,所以購買汽車之契約效力及於備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上定義土地上的「定著物」(如房屋)時,通常強調它必須具備『永久固定』且『不易移動』的特質。如果一個物體被標榜為『臨時』且『拼裝』而成,它是否還符合這種『永久性』的法律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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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C。關於物品是否具備不動產之定著物性質,依據司法院釋字第93號解釋文指出:「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由此項解釋意旨可知,必須具備繼續附著於土地之要件,且非屬臨時敷設者,始能認定為不動產。選項C中所述之貨櫃屋,其設置目的係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既為臨時性質,即欠缺繼續附著於土地之要素,故不符合該號解釋所定之要件。因此,該臨時貨櫃屋不屬於定著物,性質上亦非不動產,選項C稱其仍為定著物與不動產的敘述顯然錯誤,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