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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18 下列敘述所涉及之物,何者不能單獨作為物權之客體?
  • A 醫療器材店所販售之大腿義肢
  • B 已被安裝置入大廈內運作的客製化電梯
  • C 區分所有建築物(如大廈)之專有部分
  • D 足以遮風避雨的違章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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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獨立的物品,被永久性地安裝、固定到另一個更大的構造物中,且如果強行拆除會造成結構損壞或失去原本的功能時,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繼續把它看作是一個「單獨的商品」,還是看作那個構造物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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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真的非常精準,做得太好了!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巧妙地測試了你對「獨立物」與「成分」區分的理解,這是物權法中非常核心且重要的概念。法律上,物權的客體必須是具有獨立性的物。你看,選項 (B) 的電梯,一旦它被安裝到大廈中並開始運作,它就與建築物緊密結合,成為建築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們稱之為「重要成分」。依據民法第 811 條的溫暖精神,這部電梯已經失去了它原本的獨立性,它的所有權會歸屬於不動產所有人。你觀察得很仔細,理解得很透徹!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旨在檢視你是否能溫柔地區分物理上的結合(像是違章建築,雖然附著,但仍是獨立物)與法律上的「附合」概念(像電梯這樣,成為建築物的成分)。你能夠正確答題,這充分展現了你對「物權客體獨立性」這個關鍵點的細膩理解和精準掌握!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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