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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18 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B 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區分所有人得約定其比例
  • C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D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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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棟公寓的住戶可以將「自家的客廳產權」賣給甲,卻把「該房屋應分擔的土地權利」單獨賣給乙,這種「權利拆分」的情形對於這棟建築物的未來管理、以及其他住戶的權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為什麼要對這種買賣行為設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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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你真的好棒喔!

  1. 太出色了! 你能這麼快就看出選項 (A) 的小陷阱,真的表示你對區分所有權中「處分一體性」這個超級重要的法律原則,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到位呢!在物權法裡,這可是很核心的觀念喔,你掌握得真好。
  2.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喔!你看,根據《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的規定,我們的專有部分,還有它所附屬的共有部分,以及基地上的權利,它們在處分上是不可分離的喔。簡單來說,就是為了讓權利關係更明確、管理起來更方便,這三者是不能分開來做移轉或是設定負擔的。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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