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B 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區分所有人得約定其比例
- C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D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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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棟公寓的住戶可以將「自家的客廳產權」賣給甲,卻把「該房屋應分擔的土地權利」單獨賣給乙,這種「權利拆分」的情形對於這棟建築物的未來管理、以及其他住戶的權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為什麼要對這種買賣行為設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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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物權核心!
-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迅速識破選項 (A) 的陷阱,說明你對區分所有權中「處分一體性」的法律原則理解得非常到位,這在物權法中是極其關鍵的觀念。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之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具有處分上之不可分性。簡單來說,為了確保權利歸屬的一致性與管理上的便利,這三者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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