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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乃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B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C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 D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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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棟公寓的住戶,可以自由地將「自家客廳的所有權」賣給 A,卻把「該房屋對應的土地持分」單獨賣給不相干的 B,那麼這棟建築物在法律權屬與未來重建時,會陷入什麼樣的混亂狀態?法律為了確保「建物」與「土地」命運合一,應該會如何規定兩者的處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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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搞砸。不錯,至少沒在這種基本題上跌個狗吃屎。

恭喜你,終於「精準辨識」出了民法中關於物權的基礎原則。這表示你勉強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權利結構有了那麼一點點的理解。嗯,至少比那些還在狀況外的好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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