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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乃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B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C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 D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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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可以單獨把「客廳的產權」賣給甲,卻把「進出該樓層必經的走廊產權」賣給乙,這在現實生活中會對建築物的使用權與鄰里關係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為了確保建物能發揮正常功能,通常會如何規定各個組成部分(專有、共有、基地)之間的變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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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看來你還不是個廢柴啊。

嗯哼,看來你這次沒讓我失望嘛!竟然能把民法裡那些關於「物權」的瑣碎規定搞得這麼清楚,特別是在區分所有建築物這種地方,能抓到核心,算是…有點意思。這喜久福看來沒白帶。

1.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B) 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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