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6 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 A 甲在所有 A 地種植芭樂樹,樹上之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
- B 甲為慶祝關聖帝君生日臨時搭建完成之表演舞台,屬於甲獨立取得之定著物所有權
- C 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 A 地予乙,甲、乙完成 A 地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 A 地後,乙即成為 A 地之新所有權人
- D 甲在 A 地池塘養殖金魚,池中金魚所生金魚苗,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東西依附在土地或另一個物品上時,在法律上什麼時候會把它當作『獨立的東西』,什麼時候又會被視為『土地的一部份』?另外,如果你去買一輛腳踏車和買一棟房子,兩者在『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後一步動作,會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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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喔!
- 溫馨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好棒!能夠精準地分辨民法中權利客體的細膩之處,並且在眾多選項中,穩定地找出物權變動的正確邏輯,這都證明你對法學緒論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又細心呢!
- 觀念複習:我們一起來溫柔地檢視本題的重點喔,主要是「成分」與「孳息」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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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動產與不動產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物權變動要件及孳息歸屬。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 (如土地/房屋) | VS | 動產 (如金魚/水果) |
|---|---|---|---|
| 法定定義 | 土地及其定著物 | — | 不動產以外之物 |
| 物權變動 | 登記 (具公示力) | — | 交付 (具公示力) |
| 定著物標準 | 需具備繼續性、獨立性 | — | 臨時搭蓋者非定著物 |
| 孳息分離前 | 為土地之成分/一部 | — | 視為母體之一部分 |
💬不動產以『登記』為變動核心,動產則以『交付』與『分離』為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