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 A 甲在所有 A 地種植芭樂樹,樹上之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
- B 甲為慶祝關聖帝君生日臨時搭建完成之表演舞台,屬於甲獨立取得之定著物所有權
- C 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 A 地予乙,甲、乙完成 A 地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 A 地後,乙即成為 A 地之新所有權人
- D 甲在 A 地池塘養殖金魚,池中金魚所生金魚苗,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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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東西依附在土地或另一個物品上時,在法律上什麼時候會把它當作『獨立的東西』,什麼時候又會被視為『土地的一部份』?另外,如果你去買一輛腳踏車和買一棟房子,兩者在『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後一步動作,會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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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甲在池塘養殖的金魚屬於原物,而其所生出之金魚苗在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依據民法第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甲身為養殖金魚之人,即為有權收取天然孳息之人,當金魚苗出生而與原物分離時,便成為獨立之動產,甲依法於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該分離之孳息,進而取得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因此選項(D)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樹上的芭樂在尚未與果樹分離前,仍屬土地及果樹等不動產之一部分,並非獨立的動產;為慶祝臨時搭建的表演舞台,因不具備繼續附著於土地之特性,不屬於獨立之定著物;而土地等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除雙方達成讓與合意並交付外,尚須向地政機關完成登記方能發生效力,僅完成交付尚無法使買受人成為新所有權人。綜合所述,本題僅選項(D)為正確敘述。
民法動產與不動產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物權變動要件及孳息歸屬。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 (如土地/房屋) | VS | 動產 (如金魚/水果) |
|---|---|---|---|
| 法定定義 | 土地及其定著物 | — | 不動產以外之物 |
| 物權變動 | 登記 (具公示力) | — | 交付 (具公示力) |
| 定著物標準 | 需具備繼續性、獨立性 | — | 臨時搭蓋者非定著物 |
| 孳息分離前 | 為土地之成分/一部 | — | 視為母體之一部分 |
💬不動產以『登記』為變動核心,動產則以『交付』與『分離』為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