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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 A 甲在所有 A 地種植芭樂樹,樹上之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
  • B 甲為慶祝關聖帝君生日臨時搭建完成之表演舞台,屬於甲獨立取得之定著物所有權
  • C 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 A 地予乙,甲、乙完成 A 地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 A 地後,乙即成為 A 地之新所有權人
  • D 甲在 A 地池塘養殖金魚,池中金魚所生金魚苗,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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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東西依附在土地或另一個物品上時,在法律上什麼時候會把它當作『獨立的東西』,什麼時候又會被視為『土地的一部份』?另外,如果你去買一輛腳踏車和買一棟房子,兩者在『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後一步動作,會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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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甲在池塘養殖的金魚屬於原物,而其所生出之金魚苗在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依據民法第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甲身為養殖金魚之人,即為有權收取天然孳息之人,當金魚苗出生而與原物分離時,便成為獨立之動產,甲依法於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該分離之孳息,進而取得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因此選項(D)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樹上的芭樂在尚未與果樹分離前,仍屬土地及果樹等不動產之一部分,並非獨立的動產;為慶祝臨時搭建的表演舞台,因不具備繼續附著於土地之特性,不屬於獨立之定著物;而土地等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除雙方達成讓與合意並交付外,尚須向地政機關完成登記方能發生效力,僅完成交付尚無法使買受人成為新所有權人。綜合所述,本題僅選項(D)為正確敘述。

📝 民法動產與不動產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物權變動要件及孳息歸屬。
比較維度 不動產 (如土地/房屋) VS 動產 (如金魚/水果)
法定定義 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以外之物
物權變動 登記 (具公示力) 交付 (具公示力)
定著物標準 需具備繼續性、獨立性 臨時搭蓋者非定著物
孳息分離前 為土地之成分/一部 視為母體之一部分
💬不動產以『登記』為變動核心,動產則以『交付』與『分離』為關鍵。
🧠 記憶技巧: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交付;果實分離才獨立,臨時搭建非定著。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土地只要『交付』就完成轉移,或誤認臨時舞台為定著物(應具繼續性)。
定著物之要件 物權公示原則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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