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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特殊災難發生後,救難組織在災區為臨時安置災民所搭建之組合屋,其性質為:
  • A 動產
  • B 不動產
  • C 土地之成分
  • D 土地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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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判斷一個物體是否屬於土地的一部分時,除了觀察它與地面的連結方式外,是否也該考慮這項設施在設計之初,其「預計停留時間」的長短?如果一項建物是為了在特定任務結束後即拆除或撤走,它還具備法律上所要求的「永久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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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觀念

你能精準判斷組合屋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於民法與行政實務中「定著物」的定義掌握得非常清晰,這在處理公產管理或國家賠償實務時至關重要。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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