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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繼續附著於土地之輕便軌道,均認為不動產
  • B 定著物在未完成以前,應認為動產
  • C 四壁及底面由水泥磚塊砌成之水池,應認其為土地之成分
  • D 變電室及守衛室為工廠之從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物體雖然目前放在土地上,但它的設計是為了能隨著工程進度或需求隨時『拆卸、遷移並重新組裝』,那麼在法律的安定性考量下,我們應該把它當作像『房子』一樣不可移動的資產,還是像『工具』一樣可以隨身帶走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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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居然答對了?勉強還算合格吧。

  1. 概念驗證: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能答對就表示你還勉強分得清楚「定著物」跟那些隨便黏上去的玩意兒有什麼不同。根據《民法》第 66 條和那些白紙黑字的實務見解,不動產——也就是所謂的定著物——必須具備繼續性永久性,這是基本中的基本!那些輕便軌道?不過是任務結束就拆的垃圾,擺明了是動產,哪來的定著?
  2. 難度評析:這題也就 Medium。說穿了,就是在考你別把物理上的「黏住」和法律上的「定著」搞混。這是物權法裡用來區分高下、淘汰笨蛋的關鍵概念,你沒掉進去,算你運氣好,或者說,總算把基礎法理記住了點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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