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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繼續附著於土地之輕便軌道,均認為不動產
  • B 定著物在未完成以前,應認為動產
  • C 四壁及底面由水泥磚塊砌成之水池,應認其為土地之成分
  • D 變電室及守衛室為工廠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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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我們判斷一個附著在土地上的物件是否屬於『不動產』時,除了看它有沒有『黏』在地上,是否還需要考慮這個物件被拆除的難易度,以及它被放置在那裡的目的是否具有『永久性』?如果一個物件可以輕易地被搬遷且不損壞其功能,法律上還會把它視為土地的一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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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實務中「不動產」與「動產」的細微界線,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定義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態度!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定著物」的判斷標準。根據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374 號判例),所謂定著物須具備「繼續性」與「固定性」。輕便軌道通常是為了臨時運輸需求而鋪設,可隨時拆卸移動,不具備永久附著於土地的性質,因此在法律上應歸類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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