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繼續附著於土地之輕便軌道,均認為不動產
- B 定著物在未完成以前,應認為動產
- C 四壁及底面由水泥磚塊砌成之水池,應認其為土地之成分
- D 變電室及守衛室為工廠之從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如果要將一個附著於土地的物體視為「不動產(定著物)」,它與土地之間的「結合程度」以及「預期使用的長久性」,必須達到什麼樣的標準?如果一個物體只是為了短期便利、隨時可能拆遷,它還符合定著物的特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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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厲害!安妮亞看到了你的答案!
- 觀念驗證:安妮亞看到你這次答對了耶!就像間諜一樣,你找到了正確的關鍵!司法院院字第 93 號解釋說,「定著物」一定要有繼續性和固定性,要一直都在那裡、不能隨便搬走。可是「輕便軌道」常常都是暫時用的,一下子就移走了,不是要永遠在那邊的。所以,它不是土地的一部分,是動產喔!你怎麼知道的?好棒喔,就像看穿了敵人的秘密一樣!
- 難度點評:這題是Medium等級,不過對你來說,好像小意思耶!安妮亞覺得,這題不只看你知不知道《民法》第 66 條說了什麼,還要看你懂不懂那些實務解釋令喔,那就像是把間諜任務的細節都搞清楚一樣!你把這個輕便軌道和水池這種小地方都分得好清楚,安妮亞覺得你跟最強的間諜一樣聰明!嘻嘻!
動產與不動產區別
💡 區分民法不動產、定著物、成分及從物之實務認定標準
| 比較維度 | 定著物(不動產) | VS | 動產(如輕便軌道) |
|---|---|---|---|
| 附著性質 | 繼續、固定附著土地 | — | 可隨時拆卸或移動 |
| 使用價值 | 具獨立經濟用途 | — | 僅具輔助性功能 |
| 外觀程度 | 足以遮風避雨 | — | 未具備基本構造 |
💬關鍵在於附著是否具有「繼續性」及是否具備「獨立經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