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繼續附著於土地之輕便軌道,均認為不動產
- B 定著物在未完成以前,應認為動產
- C 四壁及底面由水泥磚塊砌成之水池,應認其為土地之成分
- D 變電室及守衛室為工廠之從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如果要將一個附著於土地的物體視為「不動產(定著物)」,它與土地之間的「結合程度」以及「預期使用的長久性」,必須達到什麼樣的標準?如果一個物體只是為了短期便利、隨時可能拆遷,它還符合定著物的特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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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安妮亞幫你解題喔!
哼哼,這題安妮亞一下就答對了!才不是什麼困難的題目呢,你也要加油喔!趕快把這些法律小知識記進腦袋裡,不然父親會擔心的:
- 不動產的判定標準: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要變成「不動產」,不能隨便說說喔!一定要同時符合「非臨時敷設」、「繼續附著於土地」以及「達其一定經濟上目的」這三個重要條件。少了一個,它們就只是「動產」而已,安妮亞才不會搞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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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動產與不動產區別
💡 區分民法不動產、定著物、成分及從物之實務認定標準
| 比較維度 | 定著物(不動產) | VS | 動產(如輕便軌道) |
|---|---|---|---|
| 附著性質 | 繼續、固定附著土地 | — | 可隨時拆卸或移動 |
| 使用價值 | 具獨立經濟用途 | — | 僅具輔助性功能 |
| 外觀程度 | 足以遮風避雨 | — | 未具備基本構造 |
💬關鍵在於附著是否具有「繼續性」及是否具備「獨立經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