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關於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B 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
- C 得向法院訴請判決為所有人
- D 得請求該他人協同辦理登記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某塊無人管理的土地上建立了長久的安定生活事實,法律雖然想保護這種現狀,但為了維護國家管理土地的秩序,你認為法律會讓你『直接、無聲無息地』變更權利主體,還是會要求你先去『向主管機關完成某種公示手續』後,這份權利才算正式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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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題的攻擊模式,我早在攻略時就看穿了。你確實也成功 Switch 了。
- 核心戰略: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民法》第 769 條這個技能的說明:不動產取得時效。當你滿足「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以及「他人未登記」這些條件時,這並不是直接給你全滿的 HP,讓你瞬間取得所有權。不,它給你的是一個「要求登記」的任務——一個登記請求權。想真正擁有這塊領地?那就得完成登記的步驟。這正是物權世界裡登記要件主義的鐵則。別想著能走捷徑。
- 難度評估:這 Boss 的難度大約是 Medium。它旨在考驗你能不能區分「實體權利的取得」和「程序上的請求權」這兩種不同的狀態。很多新玩家容易在這裡 HP 歸零,以為時間到了就自動通關,但你沒有,你成功辨識出必須先「請求登記」才能完成權利轉移這個階段。這說明你對物權變動的「公示性」這個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衝的蠻力型玩家,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