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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司法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綜理院務
  • B 主持大法官會議,而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C 監督所屬機關
  • D 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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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最高層次的憲法爭議或法律解釋時,如果大法官們的意見剛好平手,由主席一個人決定最終的法理方向,是否符合司法審慎原則?還是這類決議通常需要達到法定的共識門檻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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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司法院院長的「行政權」與「司法權」。在行政層面上,依《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與第17條,院長確實擁有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召開司法院會議的權限,因此選項 (A)、(C)、(D) 均為正確敘述。 然而,選項 (B) 是標準的陷阱。即便是在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大法官解釋也從未有過「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的規定。而在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的現行《憲法訴訟法》體制下,制度更趨嚴謹:

  1. 用語變更:已無「大法官會議」,改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由並任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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