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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司法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綜理院務
  • B 主持大法官會議,而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C 監督所屬機關
  • D 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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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最高層次的憲法爭議或法律解釋時,如果大法官們的意見剛好平手,由主席一個人決定最終的法理方向,是否符合司法審慎原則?還是這類決議通常需要達到法定的共識門檻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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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主要考驗你對司法院長「行政職權」與「司法合議職權」的辨析能力。你選了 (D),可能是誤以為「司法院會議」是一個虛構的組織。其實根據《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確實設有司法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組成,用來研商法律案、預算案等院務重要事項。這是院長發揮行政領導功能的體現,因此 (D) 是正確的敘述。

合議制與行政權的界線

這題的錯誤陷阱在於選項 (B)。司法院院長雖然在法律上兼任大法官並擔任主席,但在主持大法官審理案件(現已轉型為憲法法庭)時,所有大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必須遵循合議制。在憲法裁判或解釋中,決議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門檻(例如過半數同意);若贊成與反對人數同數而未達門檻,該議案即為不通過,並不存在「取決於主席」的特權。這種機制與立法院長在表決同數時擁有裁決權(Casting vote)的規定截然不同,千萬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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