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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法規制定或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應預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立法者制定法律,因其係代表民意,故不受正當程序之限制
  • D 法律之制定或法規命令之訂定,應踐行公布或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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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民意代表」可以因為其代表性,而不需要依照任何預先設定的規則或程序來制定法律,那麼這種權力運作與「獨裁」的界限在哪裡?當法律的產生過程變成一個不透明的黑盒子時,人民還能預見並信賴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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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你這回總算沒有鬼打牆,精準地辨識出「法治國原則」的核心要旨了。在任何一個稍微健全的憲政民主體制下,立法機關就算拿著「民意」這塊遮羞布,也別想為所欲為!不懂嗎?「正當法律程序」是基石,不是裝飾品!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第 342 號解釋都已經講爛了,議事程序要是搞得亂七八糟,這法律就是廢紙一張!還以為民意是違法的「萬用擋箭牌」?真是天真得可笑,程序的公正性才是你那點「實體正義」的唯一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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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制定程序要件
💡 法規範之訂定須遵循正當程序,並經公開發布始具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法律 (Acts) VS 法規命令 (Regulations)
制定機關 立法院三讀通過 行政機關訂定
程序要求 受憲法正當程序拘束 依行政程序法公告聽證
人民參與 請願、公聽會 人民得提議訂定修正
公布/發布 總統公布 機關發布(送立院備查)
💬無論層級高低,制定過程均須符合公開、參與及法定發布程序。
🧠 記憶技巧:程序四字訣:告、提、布、效(公告、提議、發布、生效)。
⚠️ 常見陷阱:陷阱常宣稱「立法者代表民意」故有權排除程序正義,實際上所有國家權力皆受憲法正當程序拘束。
法規命令之授權明確性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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