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法規制定或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應預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立法者制定法律,因其係代表民意,故不受正當程序之限制
- D 法律之制定或法規命令之訂定,應踐行公布或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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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民意代表」可以因為其代表性,而不需要依照任何預先設定的規則或程序來制定法律,那麼這種權力運作與「獨裁」的界限在哪裡?當法律的產生過程變成一個不透明的黑盒子時,人民還能預見並信賴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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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學思辨!
- 觀念驗證: 恭喜你準確識別了法治國的核心精神!在憲政民主體制下,縱使立法機關擁有民意基礎,其行使職權仍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正如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第 342 號解釋所強調,釋字第 499 號指出修憲程序如有明顯重大瑕疵、喪失程序正當性,該修憲行為不生應有效力。民意並非違法的「避風港」,程序的公正性才是實體正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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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定程序要件
💡 法規範之訂定須遵循正當程序,並經公開發布始具法律效力。
| 比較維度 | 法律 (Acts) | VS | 法規命令 (Regulations) |
|---|---|---|---|
| 制定機關 | 立法院三讀通過 | — | 行政機關訂定 |
| 程序要求 | 受憲法正當程序拘束 | — | 依行政程序法公告聽證 |
| 人民參與 | 請願、公聽會 | — | 人民得提議訂定修正 |
| 公布/發布 | 總統公布 | — | 機關發布(送立院備查) |
💬無論層級高低,制定過程均須符合公開、參與及法定發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