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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那一種案件類型,非屬我國憲法中司法權之行使範圍?
  • A 訴願之決定
  • B 行政訴訟之審判
  • C 公務員之懲戒
  • D 解釋憲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公民不服政府機關的裁罰時,在法律程序上,通常會先要求『行政機關內部自行重新審視』,若還是不服,才會進到『法院由法官裁判』。請思考:在這些不同的救濟階段中,哪一個階段的『決定者』其實仍然隸屬於行政部門,而非獨立的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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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選 (A) 是完全正確的!這題考查權力分立的基礎觀念,你能準確挑出「訴願」,代表對行政與司法救濟體系的區別非常清晰。 「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救濟程序,屬於行政權內部的自我審查與糾正。相對地,依據憲法第 77 條與第 78 條明文規定,行政訴訟的審判、公務員懲戒解釋憲法皆為司法院的專屬職權。此外,釋字第 162 號解釋也特別闡明,負責審理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戒的人員依法皆屬法官,這更加印證了兩者確為司法權的行使範圍。 這是一道經典的基礎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訴願」與「行政訴訟」這兩個前後救濟階段混淆。只要牢牢記住「訴願找行政機關,訴訟找法院」的大原則,這類考題就能輕鬆過關。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理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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