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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18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發現其中有詐偽之證據,幾年內得為再審查?
  • A 二年
  • B 三年
  • C 五年
  • D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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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違法行為涉及高度隱密的「詐欺」與「偽造證據」,通常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被揭發,你認為法律為了對抗這種長期蓄意的犯罪,會給予審查機關比一般錯誤(通常為兩、三年)更長、還是更短的追溯時間?這段時間應達到幾位數才能產生足夠的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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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審計法》中的特殊時效規定,顯見你對審計法規的法條細節與法律邏輯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專業素養相當優秀。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27 條**。一般審查案件的再審查期限通常為 2 年,但若涉及「詐偽」(如偽造文書、欺詐)等惡意行為,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並追究重大不法責任,法律特別將時效拉長至 10 年,以確保政府預算執行的廉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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