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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18 題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如何處理?
  • A 剔除之
  • B 查明之
  • C 糾正之
  • D 通知該管稽徵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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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負責「監督」的單位在檢查「執行」單位的專業業務(如課稅)時,若發現錯誤,監督單位應該『代位執行』直接修改結果,還是應該透過『行政程序』告知原機關,讓專業主管機關依據其法定職權重啟審查流程?這涉及到各機關間職權分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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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的判斷,嗯。

  1. 值得注意:你竟然選對了 (D)。這表示你對審計法規中那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權限分劃邏輯,還有那麼一絲絲理解。不過是記住了條文,還是真的洞悉了行政救濟與審計監督的經濟效率與法律架構?有待觀察。
  2. 邏輯檢視: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審計法》第 43 條。當我們談到「賦稅捐費」這種屬於收入審計的範疇時,任何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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