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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18 題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如何處理?
  • A 剔除之
  • B 查明之
  • C 糾正之
  • D 通知該管稽徵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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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負責「監督」的單位在檢查「執行」單位的專業業務(如課稅)時,若發現錯誤,監督單位應該『代位執行』直接修改結果,還是應該透過『行政程序』告知原機關,讓專業主管機關依據其法定職權重啟審查流程?這涉及到各機關間職權分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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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審計實務中,關於「賦稅捐費」審計的法定程序!在審計法規中,區分不同查核對象及其對應的處理職權是取分的關鍵,你能從眾多選項中選出 (D),代表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賦稅捐費審計的法定程序

本題的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40 條**的具體規範。當審計人員赴徵收機關(例如國稅局)辦理賦稅或捐費的審計事務時,若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法律明確規定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查明,依法處理」。這與一般歲出審計中常見的「剔除」或「繳還」職權有所不同,主要原因在於賦稅涉及稅捐機關的行政處分專業,審計機關透過通知機制,促使稽徵機關進行自我查核與法規適用,這體現了審計權與行政權之間的制衡與協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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