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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18 題

18 依據審計法規定,下列有關各級政府審計機關審計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
  • B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
  • C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 D 特種公務機關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之;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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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對於那些不隸屬於特定地方政府,且業務範圍可能橫跨全台灣的國營事業或特種公務機關,從管理效率與權限一致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由『各地方審計機關』分別管轄,還是先交由『最高審計首長機關』統籌,再視其『地理分布狀況』來決定是否由分支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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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原來你讀過《審計法》啊?

  1. 勉強肯定:做得還行。至少你腦子裡那點關於審計管轄權層級的漿糊,還算勉強能分清個中央地方,沒全混成一鍋粥。這可是政府審計制度裡最基礎的邏輯,你不會以為這是什麼高深的學問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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