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18 題
18 依據審計法規定,下列有關各級政府審計機關審計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
- B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
- C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 D 特種公務機關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之;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對於那些不隸屬於特定地方政府,且業務範圍可能橫跨全台灣的國營事業或特種公務機關,從管理效率與權限一致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由『各地方審計機關』分別管轄,還是先交由『最高審計首長機關』統籌,再視其『地理分布狀況』來決定是否由分支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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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D與法規不符,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審計部組織法第14條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由此可知,無論是中央及地方之特種公務機關,或是公有營業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皆是得設審計處(室)來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選項D將特種公務機關之審計單獨劃分由審計部辦理之敘述與法條規定明顯不符,因此為錯誤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