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18 題
18 審計部編印之政府審計年報中,列有「審核各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退還稅款明細表」民國 104 年度補稅金額 12 億餘元,退稅金額 400 萬餘元。有關審計機關審核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收納庫,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時,下列何項措施最為適當?
- A 逕行決定應補徵或退稅金額,送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 B 通知該管稽徵機關查明,並依法補稅或退稅
- C 應補稅部分強制要求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應退稅部分則由稽徵機關自行處理
- D 函請財政部督導該管稽徵機關限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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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監督者,負責檢查別人的帳目,當你發現「計算結果」與「法規規定」不符時,為了維持責任分明,你是該「直接幫他把數字改掉」,還是「告訴他有錯,請他重新確認後依規定修正」?哪一種做法更能符合法治流程中的權責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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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 又是這種事嗎?
- 搞清楚狀況: (哈欠)... 喂,這不是明擺著的事嗎?審計的刀法和行政的刀法,那是分開練的。審計部發現稅收有問題,他們是「吼」一聲,讓那些管稅的自己去「查清楚」!他們是看著你幹活的人,不是會親自下場去割肉的。所以選項 (B) 說先去「通知查明」再補退稅,這不是基本常識嗎?不然你想怎樣?讓他們直接給你決定?那不就亂套了嗎... 不漏掉,也不多拿,這道理很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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