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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18 題

18 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
  • B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 C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 D 病人經確認心智能力健全並已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醫療機構或醫師即可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任何可能延長其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障個人「醫療自主權」的同時,為了兼顧「生命權」的衡平,避免因一時的情緒或程序完成後立即輕率決定,通常會在「權利執行」的當下,多設定一道關於「病人身體狀況」的什麼樣的客觀醫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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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程序成立實體執行之間的細微界限,這在行政法與醫事法規中是極為關鍵的法律邏輯,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D) 選項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預立醫療決定」(AD) 的執行並非「隨時」可為。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除了程序完備外,病人還必須符合五種特定臨床條件(如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並經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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