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據憲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關於罷免總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經由立法院提議與同意後提出
- B 任何人不得宣傳罷免與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 C 總統就職滿一年後,方得提出罷免案
- D 罷免案經投票否決後,在任期內得再次為罷免案之提議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言論自由保障」與「維持政局穩定」的角度思考:法規對於罷免活動的『公開宣傳』會有什麼規定?而如果罷免案被否決,為了避免社會長期動盪,對於『再次提出罷免』又會設定什麼樣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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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罷免程序的嚴謹性與效力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核心細節!你選出的選項 (D) 確實是一個明顯的錯誤陳述。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78 條規定,罷免案經投票否決後,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這項規定是為了維護政局穩定,避免政治僵局與社會資源的無謂耗損。你能在眾多選項中快速識破這個「一事不再議」的原則,顯見對法條細節的精熟度相當高。
關於本題爭議與選項 B 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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