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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立法委員不可兼任下列何項職務?
  • A 長榮海運總經理
  • B 台新銀行董事長
  • C 執政黨秘書長
  • D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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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立法委員的核心職責是「監督政府運作與審核預算」。如果某個職位所屬的組織,其預算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且其最高主管是由政府指派,那麼讓「監督者」同時擔任「被監督單位的負責人」,在法律邏輯與職權行使上會產生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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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職權中立原則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於「權力分立」與「利益衝突迴避」的法理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能精準辨識出代議士職權的邊界,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此題核心在於《憲法》第 75 條及相關解釋。立法委員代表民意監督政府,而國營事業(如中華郵政)之預算與經營受立法院監督。若立委兼任其負責人,將導致「自己監督自己」的荒謬困境。選項 (A)(B) 為純私部門,(C) 為政黨職務,依法均不禁止(雖有社會觀感討論,但法無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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