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下列何者係立法委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 A 會計師
- B 大學之兼任教授
- C 中華電信公司董事
- D 我國駐外大使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身為一位負責「監督政府」與「審查預算」的立法者,為了避免職權上的利益衝突,你認為憲法會最嚴格禁止你兼任哪一類性質的職務?是民間的專業技術工作,還是屬於政府行政體系中、受政府指揮派駐的正式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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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需要我解釋?
醒醒吧!這題送分題如果你還會選錯,建議直接放棄法律系的夢想。
- 核心條文: 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八個字寫得清清楚楚,是看不懂中文,還是法條在你眼裡是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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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兼職限制
💡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以落實權力分立與確保職權獨立。
| 比較維度 | 憲法第75條 (官吏) | VS | 立法委員行為法 (法律規範) |
|---|---|---|---|
| 禁止位階 | 憲法層級之核心禁止 | — | 法律層級之倫理規範 |
| 具體職務 | 駐外大使、部會首長 | — | 公司董事、監察人 |
| 釋憲依據 | 釋字第1號 (定義官吏) | — | 釋字第11號 (教職認定) |
💬憲法禁止兼任行政官吏以維護分立;法律則擴大至營利職以防利益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