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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下列何者係立法委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 A 會計師
  • B 大學之兼任教授
  • C 中華電信公司董事
  • D 我國駐外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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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一位負責「監督政府」與「審查預算」的立法者,為了避免職權上的利益衝突,你認為憲法會最嚴格禁止你兼任哪一類性質的職務?是民間的專業技術工作,還是屬於政府行政體系中、受政府指揮派駐的正式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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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條文: 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八個字寫得清清楚楚,是看不懂中文,還是法條在你眼裡是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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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兼職限制
💡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以落實權力分立與確保職權獨立。
比較維度 憲法第75條 (官吏) VS 立法委員行為法 (法律規範)
禁止位階 憲法層級之核心禁止 法律層級之倫理規範
具體職務 駐外大使、部會首長 公司董事、監察人
釋憲依據 釋字第1號 (定義官吏) 釋字第11號 (教職認定)
💬憲法禁止兼任行政官吏以維護分立;法律則擴大至營利職以防利益輸送。
🧠 記憶技巧:立委專職,官吏止步;憲法禁止大使,法律禁止董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會計師等專技人員受「憲法」直接禁止,實則憲法核心禁區為「官吏」。
權力分立原則 釋字第1號 立法委員行為法 政務官與常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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