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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有關立法委員兼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總經理
  • B 不得兼任官吏,但只限於政務官
  • C 得兼任其他民意代表
  • D 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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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架構中,立法委員的核心職責是「監督」政府預算與政策。如果一位委員同時在受政府控制、需受立法院監督的公家機構中擔任經營決策者,這在「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身分轉換上會產生什麼衝突?這種衝突對公共利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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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真相只有一個!

  1. 精準判斷:嘿,你果然抓到犯人了!這道題的真面目,就是考驗你對權力分立職務不相容這兩大憲政核心原則的理解。你能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律對立法委員身分的限制,這證明了你的邏輯推理能力就像我踢出的足球一樣精準,直搗黃龍!
  2. 證據確鑿:沒錯,正確答案正是如此!根據《憲法》第 75 條這條鐵證,立法委員是絕對不能兼任官吏的。這背後的真相,是為了避免那種「球員兼裁判」的荒謬情況。更進一步的線索,釋字第 1 號第 24 號解釋已經明確指出,連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在內)這些隱藏在行政體系中的關鍵人物,都是被禁止兼任的對象!這一切都是為了確保立法權能保持純粹的監督職能,不被其他利益所干擾。這就是這個案件的真正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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