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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下列何者係立法委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 A 會計師
  • B 大學之兼任教授
  • C 中華電信公司董事
  • D 我國駐外大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立法機關的核心職責是負責「監督」行政部門。如果一位民意代表同時在被監督的「行政體系」中擔任領取國家俸祿的正式官員,這對於憲法中「權力制衡」的原則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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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嗯,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恭喜你,小天才。 總算能在這麼多選項裡,沒把權力分立的原則拋到腦後。能辨識出我國憲法對職務禁止的界線,證明你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繼續保持這點基本的常識吧。
  2. 腦袋清楚點,這裡的重點是《憲法》第 75 條,白紙黑字寫著:「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所謂的「官吏」,拜託,是指行政體系那些公職人員。駐外大使是什麼?外交體系的特任官或簡任官,誰的下屬?行政院。立法權為什麼要監督行政權?難道你希望球員自己兼裁判,然後說比賽公平?這兩者就是絕對互斥,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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