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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一、某甲母親為原住民,父親為漢族,因從父姓,且未至戶政機關登記為原住民,某甲為參加部落之祭典上山打獵,購買原住民自製之獵槍一枝而持有,嗣後為警查獲,經檢察官以某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提起公訴。某甲於法院審理期間,變更其姓氏為母姓,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之規定登記為原住民,則某甲是否得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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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核心爭點:本題的關鍵在於「行為時」不具原住民身分,但在「判決時」已取得身分的被告,能否溯及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的免職條款。
  2. 法律依據:需引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關於身分取得的規定,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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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時點與效力」以及「刑罰減免規定之適用」。爭點在於:被告於行為時尚未辦理原住民登記,於法院審理中始取得身分,是否具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身分適格。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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