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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三 題

三、甲為原住民,在 A 原住民保留地上自費建築房屋並供為自住,於民國 57 年間依法向該管鄉公所申請登記取得地上權。於後,依法申請無償取得 A 土地所有權。至 105 年因鄰地所有人乙(亦為原住民)占用部分 A 地,甲乃向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乙因此向該管鄉公所舉發其祖父自 53 年間起即占有部分 A 地,並在該土地上建屋自住,請求鄉公所撤銷甲在 A 地(乙占有使用部分)之地上權設定。該管鄉公所調查乙所提出之航照圖、戶籍登記資料、申請用電證明及相關證明等資料後,認定乙的主張屬實。試問,該管鄉公所能否撤銷甲在 A 地(乙占有使用部分)之地上權設定?(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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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衝突所衍生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爭議。考生應先敏銳察覺甲已取得「所有權」,故可從民法「混同」法理切入;接著運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檢驗違法處分撤銷的要件,特別是「信賴保護原則」及長期占有衍生之「法安定性」原則,以判斷鄉公所撤銷權之行使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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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鄉公所得否依職權撤銷經過近五十年且已取得所有權之原保地地上權設定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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