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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二 題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 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 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 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 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 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 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 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 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6 條規定:「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 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 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請問,上述法律規定之組織組成主體或權利主體,係指「民族」、「部落」 或「原住民個人」?(30 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 條所定之推動委員會與 原住民族委員會有何不同?各民族在其中有否特殊權利地位?(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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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釐清原住民族法制中「個人」、「部落」(在地共同體)與「民族」(文化血緣共同體)三種權利主體的層次差異,並精準對應至題目給定的三段法條中。其次,運用行政組織法理,區分「任務編組(跨部會協調)」與「法定行政機關(政策執行)」的定位,進而論述各民族在法規中享有的集體代表權與政治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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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原住民族法制的核心特徵在於突破傳統以「個人」為單一權利主體的框架,發展出「個人」、「部落」與「民族」多層次的權利主體架構。釐清法規中的主體屬性,是落實原住民族自治與權利保障之基礎。 【論述】 一、上述法律規定之組織組成主體或權利主體分析(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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