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前揭條文強調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之法定比率與優先進用兩原則,請以己見說明其立法意義與目的,(10 分)並試論該項規定對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參政權之影響。(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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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原住民族行政上的應用。作答時,前段應從憲法實質平等、原住民族主體性及行政效能(文化與語言脈絡)論述立法目的;後段則需運用「比例原則」,分析該規定對非原住民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及第7條平等權的限制是否合理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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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規定係國家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之具體展現,屬「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其在提升原民主體性與保障非原住民服公職權之間,透過制度設計進行了合憲之權衡。 【論述】 一、法定比率與優先進用之立法意義與目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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