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二 題
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是否牴觸憲法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 辨識核心爭點:本題為憲法層次的合憲性分析,主要針對「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比例及代金制度」。核心關鍵是「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
- 論述架構:(1) 先說明系爭法條的目的(促進原住民就業、履行憲法增修條文之基本國策)。(2) 檢驗是否侵害廠商的「財產權」與「經營自由(工作權)」。(3) 進行比例原則之審查(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4) 說明「代金」之性質(特別公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及原民工作權保障法中「強制雇用比例」及「代金制度」之合憲性,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