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二 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試說明「限制原住民族利用」有那些態樣以及有那些排除事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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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測驗對《原基法》第21條第2項『限制利用』的具體情境與例外情形的理解。作答時須結合『實務常見管制法令(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來列舉限制態樣;同時運用『行政法法理與憲法比例原則(如緊急避難、國家安全、輕微侵害)』來推導排除事由,展現對原權保障與國家公益衡平的法學論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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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明定,國家限制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利用時,應踐行「諮商並取得同意」之程序,並負有補償義務。此乃落實國際人權法上「事先自由知情同意權(FPIC)」之具體表現。然基於國家整體法益權衡與行政實務,限制態樣與排除事由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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