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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二 題

二、為什麼部落或原住民族(包括各族)都有集體權利能力?請從現有法律中的相關制度(譬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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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從法理學角度切入,指出原住民族集體權起源於『固有主權(先於國家存在)』與國際法(如UNDRIP)的肯認。接著,扣緊《原住民族基本法》(如第2-1條部落公法人地位)與其他法規,具體舉出『諮商同意權(第21條)』、『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等制度,論證國家如何透過實證法落實其集體權利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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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原住民族及部落具備集體權利能力,其核心法理在於承認原住民族是先於國家存在的政治與文化實體,享有固有權利(Inherent Rights)。我國法制透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等相關法規,將此抽象的集體權利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權利主體地位,以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憲法多元文化主義之保障。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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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能力
💡 承認原住民族先在地位,將其集體權利法制化以落實自決與存續。
  • 法理基礎:基於先於國家的固有權利及憲法多元文化主義。(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 組織法人化:原基法第 2 條之 1 明定經核定之部落具公法人地位。(原基法第 2-1 條)
  • 程序參與:原基法第 21 條之諮商同意權,行使主體為部落而非個人。(原基法第 21 條)
  • 智財歸屬: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歸屬於民族或部落整體而非自然人。(傳智條例第 3 條)
🧠 記憶技巧:「一先(先在權)、一主(公法人)、二權(諮商權、傳智權)」。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將「集體權利」誤解為「個別原住民權利的總和」,忽略「部落」作為行政法上獨立主體的地位。
部落公法人化制度 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辦法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傳統智慧創作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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