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請說明: (一)憲法法庭肯認了那一項關於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並分析該權利之性質與內涵為何?(15 分) (二)依據前開憲法判決,立法部門對應本項判決所完成之修法內容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請說明: (一)憲法法庭肯認了那一項關於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並分析該權利之性質與內涵為何?(15 分) (二)依據前開憲法判決,立法部門對應本項判決所完成之修法內容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憲法法庭肯認了那一項關於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並分析該權利之性質與內涵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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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111年憲判字第4號」的核心爭點:原住民身分法強迫原漢通婚子女「從姓」才能取得身分之規定違憲。答題策略上,應先明確點出憲法法庭肯認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其憲法第22條依據,接著從「人格權/自我認同(主觀)」、「血緣連結(客觀)」與「多元文化主義/族群存續」三個層次,深入剖析該權利的性質與內涵。
小題 (二)
依據前開憲法判決,立法部門對應本項判決所完成之修法內容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連結「111年憲判字第4號」宣告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綁定從姓)違憲的結論,並回憶立法院於112年底三讀通過之修法內容。答題時須分為「修法內容(增訂並列傳統名字)」與「修法理由(落實身分認同權、血統與認同雙軌)」兩層次進行申論。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111年憲判4號肯認身分認同權並促成原住民身分法放寬取得要件。
- 依111年憲判4號,肯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
- 該權利具人格權性質,包含個人對族群歸屬之主觀認同與客觀血緣
- 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取消從姓限制,改採多元並列或名字登記
- 修法理由係為尊重自我認同、維護血緣聯繫並保障文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