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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請說明: (一)憲法法庭肯認了那一項關於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並分析該權利之性質與內涵為何?(15 分) (二)依據前開憲法判決,立法部門對應本項判決所完成之修法內容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憲法法庭肯認了那一項關於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並分析該權利之性質與內涵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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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111年憲判字第4號」的核心爭點:原住民身分法強迫原漢通婚子女「從姓」才能取得身分之規定違憲。答題策略上,應先明確點出憲法法庭肯認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其憲法第22條依據,接著從「人格權/自我認同(主觀)」、「血緣連結(客觀)」與「多元文化主義/族群存續」三個層次,深入剖析該權利的性質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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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憲法法庭明確肯認了「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該權利為維護原住民個人人格自由發展與原住民族群文化存續之重要基礎。 【論述】

小題 (二)

依據前開憲法判決,立法部門對應本項判決所完成之修法內容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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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連結「111年憲判字第4號」宣告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綁定從姓)違憲的結論,並回憶立法院於112年底三讀通過之修法內容。答題時須分為「修法內容(增訂並列傳統名字)」與「修法理由(落實身分認同權、血統與認同雙軌)」兩層次進行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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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回應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違憲,立法院於112年底完成修法,藉由放寬「客觀認同表徵」之方式,保障原漢通婚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權利。 【論述】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111年憲判4號肯認身分認同權並促成原住民身分法放寬取得要件。
  • 依111年憲判4號,肯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
  • 該權利具人格權性質,包含個人對族群歸屬之主觀認同與客觀血緣
  • 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取消從姓限制,改採多元並列或名字登記
  • 修法理由係為尊重自我認同、維護血緣聯繫並保障文化權利
🧠 記憶技巧:憲判四號認同權,從姓限制已不見;血緣認同雙軌行,多元登記保族魂。
⚠️ 常見陷阱:容易漏掉該權利在憲法上的位階(第22條)或誤認修法後仍有從姓義務。
憲法第22條人格權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修正 姓名權與身分權 族群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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