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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有關西拉雅族等平埔族群之人民無法依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所生之違憲疑義,憲法法庭作成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以下簡稱「本判決」)。試回答以下與本判決相關的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本判決開宗明義即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有關憲法增修條文前開所稱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係參考自何處之法律規範?文字上有何差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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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接聯想「西拉雅族正名案(111年憲判字第17號)」中對原住民族定義的闡釋,並比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的定義。作答時先明確點出參考之法源,再精確比較「南島語系民族」與「傳統民族及法定列舉族群」在文字表述與法理內涵上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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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判決針對原住民族之定義,實係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的界定,但在文字表述上更強調客觀之民族學分類與語言特徵。 【論述】 一、參考之法律規範

小題 (二)

本判決指出尚未被核定為法定原住民族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在符合那幾項主客觀認定標準下,亦應能依法被認定為臺灣原住民族?請試舉例說明。(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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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正名案)之核心見解。考生應先點出憲法法庭所確立的『主觀標準(自我認同)』與『客觀標準(南島語系、歷史連續性、文化特徵)』,並以西拉雅族爭取正名及保留『夜祭』等文化特徵為具體實例進行涵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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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違憲,指出該法僅規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致使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如平埔族群)無法取得身分,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本判決據此確立了認定「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主客觀標準。 【論述】

小題 (三)

本判決對於那一個違憲疑義法律條文作成如何之違憲審查結果?是否以及如何作成修法或立法指示?倘若逾期未完成前開之修法或立法指示,有何法律效果?(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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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正名案)」之主文三大重點。答題策略採三段式論述:首先點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因「規範不足」而違憲;其次說明「三年內修法或另立特別法」的立法指示;最後詳述逾期未修法的「直接申請登記」法律效果,並扣緊憲法第22條身分認同權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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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案)肯認平埔族群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本判決針對現行法規之「規範不足」宣告違憲,並給予立法者修法期限與逾期之法律效果。 【論述】 一、違憲疑義法律條文與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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