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航運行政] 海運學
第 ㈣ 題
📖 題組:
請說明下列名詞在航運管理中的意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㈠ general average ㈡ STCW ㈢ COFC ㈣ charter party ㈤ cabotage
請說明下列名詞在航運管理中的意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㈠ general average ㈡ STCW ㈢ COFC ㈣ charter party ㈤ cabotage
charter party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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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charter party」,應直譯為「傭船契約」或「租船契約」。答題時須精準點出其為船舶所有人與傭船人間的法律文件,並務必列舉實務上的三大主要分類(論程、論時、光船),以展現對不定期航運實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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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party」(常簡稱 C/P)中文譯為「傭船契約」或「租船契約」,指船舶所有人(Shipowner)與傭船人(Charterer)之間,為船舶之使用、營運或貨物運送所訂立之書面契約。 實務上依雙方權利義務與營運方式的差異,主要可分為三大類:(1) 論程傭船契約(Voyage Charter):依特定航程計收運費;(2) 論時傭船契約(Time Charter):依使用期間計收租金;(3) 光船傭船契約(Bareboat/Demise Charter):僅單純出租空船,船員聘僱與船舶營運皆由傭船人負責。 在海商法及全球航業經營管理中,C/P 是不定期航運(Tramp shipping)最核心的法律文件,詳細規範了適航性(Seaworthiness)擔保、租金/運費給付、裝卸時間及延滯費(Demurrage)等重要權責劃分。
傭船契約之分類與要件
💡 船舶所有人與傭船人約定船舶使用或貨運服務之書面法律文件。
| 比較維度 | 論程/論時傭船 | VS | 光船傭船 |
|---|---|---|---|
| 船員聘僱 | 由船東負責聘僱與管理 | — | 由傭船人負責聘僱與管理 |
| 船舶燃料費 | 論程由船東/論時由租方 | — | 完全由傭船人自行負擔 |
| 法律性質 | 運送勞務提供之契約 | — | 單純船舶設備之租賃 |
| 船舶支配權 | 船東保留船舶占有與控制 | — | 由傭船人取得船舶占有權 |
💬論程/論時屬於「含勞務之船舶利用」,而光船則屬於「單純資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