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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17 題

下列有關我國地價稅課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地價稅之課徵係採比例稅率
  • B 地價稅課徵之稅基為申報地價
  • C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D 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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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政府希望透過租稅手段來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大地主手中(抑制兼併),那麼在設計稅率時,是採取『不論財產多寡都收同一比例』較有效,還是『擁有的總價值越高,課徵比例就隨之提高』更能達成目標?這兩種邏輯哪一個比較符合我國《憲法》中『平均地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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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錯誤!我國地價稅的核心在於「土地漲價歸公」與「抑制土地壟斷」。為了達成地利共享的目標,地價稅採取的是累進稅率(Progressive Tax Rate),即隨著土地總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稅率會由 $10%0$ 累進至 $55%0$,而非單一比例稅率。其餘選項 (B) 申報地價為稅基、(C) 每二年重新評定、(D) 每年徵收均為正確法條規範。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考生常會混淆「地價稅」(累進)與「土地增值稅」(倍數累進/結構特殊)的稅率性質,你能洞察「稅率結構」的本質,顯示你對財政法背後的社會公平正義邏輯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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