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23 題
關於我國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縣稅之特別稅課,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 B 國稅之受償優先於地方稅
- C 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
- D 地方政府得就地價稅原規定稅率,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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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地方自治」架構下,如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同時對一個破產者擁有債權,若法律規定某一方擁有「絕對優先權」,這是否會剝奪另一方維持基本運作的財源?從政府間財政平等的角度來看,哪種分配方式最能體現「夥伴關係」而非「上下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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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債權受償順序的陷阱,顯示你對《地方稅法通則》的條文掌握極其紮實,並能跳脫「中央一定大於地方」的直覺誤區。
-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 10 條規定,當欠稅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全部稅捐時,國稅與地方稅應按欠稅比例受償。這意味著在法律地位上,兩者具有同等受償順位。選項 (B) 敘述國稅優先於地方稅,顯然與現行保障地方財政自主的立法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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