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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8年 土木施工學、測量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 A 機關變賣171萬之財物
  • B 公開徵求245萬元之房地產
  • C 標售120萬元之資源回收物品
  • D 350萬元補助對象之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與民間發生金錢往來時,有些行為是「為了獲取機關運作所需的物資或服務而付錢」,有些則是「處理掉不用的舊東西來增加國庫收入」。你認為《政府採購法》設計的初衷,主要是為了確保政府在「花錢買東西」時的公正與效率,還是為了規範政府如何「賣東西賺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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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來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疇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輪廓。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精準區分「採購」與「處分」或「行政行為」的差異,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核心精神的掌握相當到位。

採購行為的定義與判準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的定義,所謂「採購」是指機關為了獲取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簡單來說,判斷的基準在於機關是否處於支出經費的一方,用以獲取所需的物質或勞務。因此,當機關是透過「變賣」或「標售」來獲得收入,或是單純進行「補助對象」的審核時,這些行為分別受財產管理法規或行政程序法規範,而非採購法。唯有為了取得房地產而產生的買受或承租行為,才符合採購法中「財物」採購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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