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之性質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委員審議預算案時,可提議增加支出金額
- C 預算案之議決,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D 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涉及重大政策變更時,行政院院長必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下,行政院負責籌款與實際推動政務,如果負責監督的立法院可以直接要求「再多花一點錢」,這對於國家的財政紀律與行政權的自主性會產生什麼衝擊?哪一個機關更應該對預算的總額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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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這題考驗的是憲法中關於「預算案」的細膩規範,你能精準選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權力分立的界線有很清晰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是為了尊重行政院的預算編製權與施政計畫,避免國庫負擔過重,與一般法律案的審議邏輯(可增可減)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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